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解放道街道办事处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:2024-12-30 17:57:32  浏览次数:
解放道街道办事处
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
 
第一条 为规范我辖区行政处罚行为,提高行政执法质量,促进依法行政,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 本制度所称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,是指行政执法部门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在做出重大执法决定前,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,未经法律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。
第三条 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:
(一)对个人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物5000元以上的;对单位处以罚款或没收违法所得、没收非法财务50000元以上的;
(二)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、吊销执照的;
(三)行政许可决定涉及公共利益或他人重大利益的;
(四)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;
第四条 法制审核人员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,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,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,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5日。
第五条 对重大行政执法案件进行审核,主要包括:
(一)以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,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;
(二)是否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;
(三)案件事实是否清楚,证据是否合法充分;
(四)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是否准确;
(五)适用裁量基准是否适当;
(六)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;
(七)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、规范;
(八)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部门;
(九)应当审核的其他内容。
第六条 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,以书面审核为主。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、听取陈述申辩,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。  
第七条 对案件进行审核后,根据不同情况,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:
(一)符合下列情形的,提出同意的意见:
1.行政执法主体合法;
2.行政执法人员具备执法资格;
3.未超越本部门法定权限;
4.事实认定清楚;
5.证据合法充分;
6.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准确;
7.适用裁量基准适当;
8.程序合法;
9.行政执法文书完备、规范。
(二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提出改正的意见:
1.事实认定、证据和程序有瑕疵;
2.适用法律、法规、规章错误;
3.适用裁量基准不当;
4.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。
(三)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提出重新调查、补充调查或者不予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意见:
1.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;
2.行政执法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;
3.事实认定不清;
4.主要证据不足;
5.违反法定程序。
(四)超出本部门法定权限或者涉嫌犯罪的,提出移送的意见。
法制审核意见应当经审核人签字,并报单位分管负责人或主要领导核准。
第八条 审核完毕,应当制作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》一式二份,一份留存归档,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办案机构。
第九条 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《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》后,应当及时研究,对合法、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。
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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